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和指導錳渣的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F公開征求意見。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付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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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此件社會公開)
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錳渣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以及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錳渣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可作為與錳渣利用和處置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依據。
歷史堆存錳渣的處理、利用和處置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5618 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30760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
GB3434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36600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30810 水泥膠砂中可浸出重金屬的測定方法
HJ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T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57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蕩法
HJ662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109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NY/T1121.16 土壤檢測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
TD/T1036 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3.1
錳渣manganeseresidue
電解金屬錳、電解二氧化錳、高純硫酸錳生產過程中錳礦粉(通常為碳酸錳礦粉或氧化錳礦粉)經硫酸浸取、固液分離后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電解金屬錳錳渣、電解二氧化錳錳渣和高純硫酸錳錳渣。
3.2
電解金屬錳錳渣electrolyticmanganeseresidue(EMR)
錳礦粉經硫酸浸取和加氨中和制備硫酸錳溶液經壓濾后產生的硫酸鹽和銨鹽等水溶性鹽含量高、粒度細、含重金屬的酸性或弱酸性工業廢渣。
3.3
電解二氧化錳錳渣或高純硫酸錳錳渣electrolyticmanganesedioxideresidueorhighpuritymanganesesulphateresidue
錳礦粉經硫酸浸取制備硫酸錳溶液經壓濾后產生的硫酸鹽等水溶性鹽含量高、粒度細、含重金屬的酸性或弱酸性工業廢渣。
3.4
貯存storage
將錳渣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3.5
處理treatment
通過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降低或去除錳渣中的重金屬、水溶性鹽、腐蝕性等污染特性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或擴散性,使得處理后的錳渣滿足利用和處置要求的過程。
3.6
高溫燒結hightemperaturesintering
錳渣通過高溫使其部分熔融,冷卻后形成燒結體產物的過程。
3.7
高溫熔融hightemperaturemelting
錳渣通過高溫使其完全熔融,冷卻后形成致密玻璃體產物的過程。
3.8
水洗waterwashing
利用清水或低濃度含錳溶液對錳渣進行洗滌,將錳渣中大部分殘留浸出液洗出回用的過程。
3.9
固化穩定化solidification/stabilization
利用物理、化學方法或者兩者協同作用,將錳渣中錳及其他重金屬轉變為穩定形態或將其固定在一定強度的致密包裹體中,以降低錳渣中錳及其他重金屬的遷移性,降低或消除錳渣對環境的污染風險。
3.10
利用recycling
將錳渣或其處理產物直接作為原料或替代材料進行利用,或者轉化為原料或替代材料進行利用的過程。
3.11
填埋landfill
將經過處理后符合入場要求的錳渣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3.12
充填miningwithbackfilling
為滿足采礦工藝需要,以支撐圍巖、防止巖石移動、控制地壓為目的,利用經處理的錳渣為充填材料填充采空區的活動。
3.13
回填backfilling
以土地復墾為目的,利用經處理的錳渣替代土、砂、石等生產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間、露天開采地表挖掘區、取土場、地下開采塌陷區以及天然坑洼區的活動。
4 總體要求
4.1應盡可能對錳渣進行綜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錳渣的填埋量。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須采取措施降低錳渣的危害性,滿足無害化要求,控制環境風險。
4.2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污染控制要求。
4.3應根據錳渣利用或處置方式對污染控制的要求,選擇適當的處理技術。
4.4對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技術,有專用污染控制標準的,執行專用污染控制標準。
4.5已閉庫的歷史錳渣需重新處理、利用或處置的,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標準執行。
5 錳渣收集、貯存、運輸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1錳渣的收集和貯存場所應具有防雨洪、防滲漏和滲濾液收集處理等措施。
5.2錳渣的運輸工具(包括傳送帶,運輸車輛等)應具有防雨、防遺撒、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錳渣運輸車輛出場之前須進行沖洗,并對沖洗液進行回收處理。
5.3錳渣的收集和貯存過程中排放廢氣中氨氣應符合GB14554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5.4錳渣收集和轉運作業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防止酸腐蝕和有毒廢氣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5.5錳渣不得與陽極泥、含鉻污泥混合貯存。
6 錳渣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6.1一般規定
6.1.1錳渣處理產物中重金屬、氨氮等污染物的含量和浸出濃度,含水率、水溶性鹽含量等指標應滿足錳渣處置或利用的要求。
6.1.2錳渣處理設施應具備對進料量、處理時間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功能。
6.1.3錳渣處理設施應設置不合格處理產物的處理系統或者返料再處理裝置。
6.1.4在錳渣處理過程中,因裝卸、設備故障及檢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錳渣應及時收集,并返回錳渣貯存設施或處理工藝過程。
6.1.5對錳渣處理過程排放廢氣須收集處理,達標排放;對廢氣中有價值的成分應盡可能進行回收利用。
6.2水洗和固化穩定化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6.2.1水洗過程產生的廢水應盡量返回工藝過程進行循環使用。不能回用的廢水處理后直接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GB8978的要求。地方或行業有特殊限值的,執行地方或行業的標準。
6.2.2水洗、固化穩定化過程排放廢氣中顆粒物、氨氣等應符合GB16297和GB14554規定的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地方或行業有特殊限值的,執行地方或行業的標準。
6.3高溫燒結或高溫熔融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6.3.1對高溫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須配備收集和治理設施,治理后排放的廢氣中的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重金屬等大氣污染物應符合GB30485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氨氣應符合GB14554規定的排放限制要求,硫酸霧應符合GB16297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地方或行業有特殊限值的,執行地方或行業的標準。
6.3.2對高溫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進行回收利用時,所產生的廢水和廢氣中污染物排放應分別符合GB8978和GB16297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同時,回收利用過程的污染控制應符合所屬行業的相關污染控制標準或規范要求。
6.3.3高溫處理裝置煙氣凈化系統的捕集物,以及煙道和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應返回工藝過程。需要送至廠外進行利用處置的,應按照HJ298的要求進行鑒別,根據其鑒別屬性結果進行管理。
7 錳渣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7.1錳渣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生產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a)水泥生產過程的污染控制應滿足GB30485和HJ662的要求;
b)應控制錳渣處理產物的投加量,使所生產的水泥按照GB/T30810規定的方法測定的可浸出重金屬含量不超過GB30760中規定的限值要求;
c)錳渣處理產物中的氯、硫等含量應滿足水泥生產工藝控制的要求。
7.2錳渣處理產物作為替代原料用于生產免燒磚、混凝土砌塊、混凝土摻合料、微晶玻璃等建筑材料產品時,所生產的產品除滿足相關產品標準要求外還需滿足按照GB/T30810規定的方法測定的可浸出重金屬含量不超過GB30760中規定的限值要求。同時按照HJ557規定的浸出方法,浸出液中pH值應為6~9,氨氮濃度應小于1.0mg/L。
7.3錳渣及其處理產物利用過程的污染防治應符合HJ1091的要求。
7.4符合7.3要求的錳渣利用產物,應按照GB34330進行鑒別,經鑒別不屬于固體廢物的,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經鑒別屬于固體廢物的,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國家另有標準規定的除外。
8 錳渣充填及回填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8.1錳渣處理產物充填或回填過程的污染控制應符合GB18599的要求。
8.2在進行充填或回填作業前應開展環境本底調查,并按照HJ25.3等相關標準進行環境風險評估。
8.3不應在充填物料中摻加除充填作業所需要的添加劑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
8.4回填作業結束后應立即實施土地復墾(回填地下的除外)。土地復墾實施過程應滿足TD/T1036規定的相關土地復墾質量控制要求。土地復墾后用作建設用地的,還應滿足GB36600的要求;用作農用地的,還應滿足GB15618的要求。
9 錳渣填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9.1錳渣須經處理滿足入場標準才可以進行填埋。
9.2錳渣不應與其它工業固體廢物混合填埋。
9.3錳渣填埋作業應采取措施防止堆體位移的發生及其對防滲襯層的破壞。禁止從高處直接傾倒的入場方式;宜分區填埋,采用傳送帶或吊車等設施,將錳渣直接輸送到指定填埋區域。9.4填埋場運行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錳渣浸泡。填埋區內產生的滲濾液以及積存的雨水須及時排除處理。達到填埋設計高度的分區須及時采用人工材料覆蓋,并導排雨水。
9.5錳渣處理產物填埋過程的污染控制應滿足GB18599的要求。
10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10.1進行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自行監測的規定及本標準的要求進行環境和污染物監測。相關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進行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為開展監測。
10.2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的監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a)錳渣收集、貯存設施排放廢氣的監測按照HJ/T55規定的方法進行;
b)錳渣處理、利用過程排放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T16157、HJ/T397規定的方法進行;
c)錳渣用于水泥生產過程排放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GB30485規定的方法進行;
d)錳渣處理、利用設施排放廢水污染物監測按照HJ91.1規定的方法進行;
e)錳渣處理產物進行充填、回填或填埋時,按照GB18599規定的方法進行廢水、大氣、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監測;
f)錳渣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地下水環境的監測按照HJ/T164規定的方法進行;
g)錳渣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土壤環境監測按照HJ25.2規定的方法進行;
h)錳渣及其處理產物中水溶性鹽含量的測定按照NY/T1121.16規定的方法進行。
10.3對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污染物監測頻次要求如下:
a)對錳渣收集和貯存設施排放廢氣中氨氣等的監測頻次為每個季度1次;
b)對錳渣處理、利用設施排放廢氣中顆粒物、重金屬、二氧化硫、硫酸霧、氮氧化物、氨氣等的監測頻次為每季度1次;
c)錳渣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生產過程排放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頻次應按照GB30485規定的方法進行;
d)對錳渣處理、利用設施排放廢水污染物的監測頻次至少為每季度1次;
e)錳渣處理產物進行充填、回填或填埋時,按照GB18599規定的監測頻次進行廢水、大氣、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
f)對錳渣貯存、處理和利用設施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頻次為錳渣收集和處理活動開始前監測1次,之后至少每年1次。
10.4應對錳渣利用產物進行定期進行采樣監測,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a)錳渣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生產時,對水泥熟料和水泥產品的監測頻次應符合GB30760的要求;
b)錳渣處理產物用于生產其它建材產品,當首次進行錳渣利用時,對產品的監測頻次應不低于每周3次;連續2周監測結果均不超出規定限值時,在錳渣來源及投加量穩定的前提下,頻次可減為每月1次;連續3個月監測結果均不超出規定限值,頻次可減為每年2次;
若在此期間監測結果出現超標,或錳渣來源發生變化,或利用活動中斷2個月以上,則監測頻次重新調整為每周3次,依次重復。產品中其它特征污染物的監測頻次,按照此方法確定。
11 環境管理要求
11.1進行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的單位應設置專門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負責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11.2應建立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管理臺賬,內容包括每批錳渣的來源、數量、種類、處理方式、處理時間、處理過程中的進料量、各種添加劑的使用量、不合格錳渣處理產物的再次處理情況記錄、環境和污染物監測數據、事故等特殊情況的處理,以及錳渣處理和利用產物的流向信息等。
11.3應對錳渣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錳渣的危害特性、環境保護要求、環境應急處理等。
11.4應建立污染預防機制和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度。
11.5應按要求開展錳渣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相關設備或設施泄漏、滲漏等情況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
11.6應保存的資料,包括培訓記錄、管理臺賬、隱患排查、事故處理、環境監測記錄等,保存時間應不少于10年。
11.7錳渣跨省轉移應嚴格執行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審批和備案管理的相關要求。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