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強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李娟、任靜
電話:(010)65645736、65645725
郵箱:dixiashui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1.關于加強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此件社會公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園區企業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推動化工園區綠色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所在區域地下水環境現狀或使用功能,明確化工園區類別(分類方法見附)和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過于嚴格,增加化工園區及企業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過于寬松,無法滿足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保障化工園區及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穩中向好。針對化工園區周邊存在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或評估點位的,分析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并逐一排查污染成因,因化工園區特征污染導致未達到地下水水質目標要求的,或導致地下水質量為Ⅴ類的,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制定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方案,明確防治措施及完成時限。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安排各類園區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建設、化工園區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督性監測、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修復等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2020)等法律標準要求,開展園區地下水環境監測;園區企業按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4-2020)、《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1209-2021)以及排污許可證要求,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方案,依法開展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指導并協助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多方籌集資金,組織研究并明確一類化工園區公共區域風險管控或修復設施運行經費來源,采取相應風險防范和整治措施?;@區管理機構要指導園區企業嚴格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責任,針對一類和三類園區已形成地下水連片污染的,科學組織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園區公共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管控修復設施運行維護,保障運行維護資金及時到位,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針對三類園區內存在特征污染物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健康風險不可接受或者特征污染物超出廠區邊界范圍的企業,組織企業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工作。園區企業要按照《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公告2021年第1號)、《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20〕72號)等要求,開展隱患排查和滲漏檢測,并將地下水污染應急工作納入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于一類和三類園區內存在特征污染物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的企業,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工作,確保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達到要求。
(一)做好組織實施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籌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工作,加強對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的指導。自2022年起組織地市上報工作進展,每年12月30日前將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工作進展報送我部。
(二)開展宣貫培訓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地方實際,組織技術專家和業務骨干加大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政策解讀和宣貫力度。提高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園區企業及其他相關部門人員對地下水環境管理的認識和業務水平,提升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能力。
(三)持續幫扶指導
我部將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工作進行幫扶指導,通過技術交流、調研督導等形式,組織專家加大技術指導力度。
(四)加強分類監管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分類管理,組織開展化工園區變類管理復核,重點督促一類園區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措施,抽查復核其管控效果和后期環境監管落實情況。對于因未按要求采取防滲漏排查和改造、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等情況,而導致地下水污染狀況未得到控制的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園區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開展幫扶整改,對整改不力的,依法進行處罰。
對于本通知印發前已按照《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方案》(環辦便函〔2021〕100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要求完成調查的化工園區,需按照本通知落實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分類管理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園區類別確認,2024年起每年12月底前將園區變類情況報送省級生態環境廳(局)審核后上報生態環境部。
對于本通知發布后,尚未按照《工作方案》開展或完成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的化工園區,在認定為化工園區的一年內完成調查并確認園區類別,次年開始每年12月底前將園區變類情況報送省級生態環境廳(局)審核后上報生態環境部。
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分類管理方法
針對工信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6部門聯合印發的《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認定的化工園區,結合化工園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和所在區域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情況,將化工園區分為四類,不同類別的園區應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二、管理措施
一類園區應及時阻斷污染源和暴露途徑,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落實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改善地下水環境質量,化工園區周邊存在飲用水源的,應在園區邊界和水源開采井前沿布設地下水環境監測井,開展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長期監測。
二類園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4-2020)等法律標準要求,開展環境監管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長期監測。
三類園區應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對于風險評估不可接受的,按照《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25.6-2019)等要求,進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阻止地下水污染擴散。
四類園區應按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4-2020)要求,開展園區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長期監測。
在園區或企業通過實施源頭預防、管控修復、污染應急和連續監測后,及時判定地下水污染范圍的變化情況,對照上述分類原則,實施變類管理。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各督察局
生態環境部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全聯環境服務業商會
來源:生態環境部